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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这个公司在荆门骗了300万!58人血本无归!一定要当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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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23: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惊天骗局!
荆门一男子成立公司,
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00万元。

近日,该男子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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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车某(时年50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担保公司的老总叶某,与叶某及刘某(做生意)商量共同开办一家股权投资类公司,由车某负责经营。同年11月26日,车某同叶某、刘某成立了银邦公司,车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银邦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认缴),三人均未实际出资。

公司开办后,车某准备投资东宝区一香菇种植项目及钟祥市一红豆杉种植项目,但并未达成投资协议。后来,车某又准备开发沙洋县十里铺彭场林场松针茶项目及沙洋十里铺车坪村再生水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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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项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车某带领员工在漳河宏图片区、沙洋县沈集片区、荆门城区以发放宣传单、派发礼品、授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已入股上述四个项目,并以每月利息1.5%吸引公众投入资金。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车某非法吸收黄某、余某、何某等58人次存款共计279.9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公司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支付员工工资及维持公司日常运转,现仅偿还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5.4万余元,欠付本金2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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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段时间后, 投资人就再也没有收到任何利息,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后,陆续有群众向警方报警。很快,警方介入调查,2015年6月,车某被抓获。之后,东宝区检察院对车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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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宝法院审理认为,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9.9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车某将部分集资款案发前后予以归还,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承办检察官告诉晚报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手段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勿贪高息诱饵,避免上当受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万元起为立案标准,其最重刑罚可处10年有期徒刑。

千万不要奢望一夜暴富
那么,市民如何辨别非法集资和正常金融投资行为呢?

市民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1、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
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简单来说
只要不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
就不会上当受骗!

永远记住一句话:
你想着别人的高息,
别人想着你的本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同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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