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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被交警现场抓获,一查竟属疑似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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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18: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交警勘查现场,一事故当事人竟然驾车逃逸,被交警追赶抓获。经检查其酒精含量,居然高达237mg/100mⅠ。如果血样检测达到醉驾标准,该任性驾驶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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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16时50分许,掇刀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马献民带领多名辅警在完成交通安保工作任务返回途中,行至关帝路中段时,发现交通堵塞严重。于是,立即带人疏导交通,发现系一辆牌号为鄂HG6EXX的白色小型客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引起交通拥堵。就在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小型客车突然猛加油门,加速逃逸!民警怀疑客车驾驶员酒驾,立马带人驾车在后追赶!追至城南新区大林巷时,由于小巷道路狭窄,嫌疑车辆被迫降低车速,骑警队陈俊驾驶警用摩托车迅速超车将该车堵住,嫌疑车辆仍不甘心,驾车将警用摩托车撞开,继续逃窜,无奈被对向行驶的群众车辆牢牢堵住,动弹不得,只得束手就擒。马献民带领辅警将嫌疑人带回大队调查,经利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高达237mg/100ml,属疑似醉驾。随后,民警将嫌疑人押送至市一医南院抽血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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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疑似醉驾嫌疑人李某(男,31岁)驾车行至忠勇路与关帝路交汇处灯控路口时,不慎与一辆正在前方等候红灯的两轮摩托车追尾,造成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李某下车与摩托车驾驶员协商,正在这时,李某看见交警过来勘查现场,联想到自己酒后驾车,顿时紧张万分,为逃避可能遭受的法律处罚,李某慌忙上车发动引擎,猛踩油门,驾车逃离现场,没想到被神勇的交警追上抓获,不得不彻底“认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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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此案已由六中队接手处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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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法律关于对交通肇事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关于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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