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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全市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
近期,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我市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在交警部门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已发生变化,却未进行变更备案。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信息变更备案的方式和途径:
1、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我的个人中心,找到用户信息申诉,选择申诉类型,再输入个人信息,通过手机验证,最后提交即可。
2、本人携带驾驶证,到身份证到交警支队车管所或者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办理。
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备案的联系方式,是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各项告知的重要途径。为强化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交通违法、交通路况、预警提示、车辆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告知提醒服务。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自即日起,凡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以上途径变更备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以便接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发送的各类告知提醒信息。
逾期未变更备案信息者,即视为信息无误无需更改或已完成变更备案。因工作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留存的联系方式,推送并告知相关交管信息,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由此产生的未有效接收信息、未及时准确告知等问题及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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