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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荆门三名司机醉驾被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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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7: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安全驾驶才能平安回家,可是有些驾驶员却偏偏抱着侥幸心理饮酒甚至是醉酒驾车,结果被交警查获,还被法院判刑入狱,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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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被民警送往看守所。通讯员供图


  3月12日上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官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男,39岁)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李某某(男,56岁)、刘某某(男,39岁)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审理完毕后,法院随即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由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执行,将3名罪犯送荆门市看守所羁押。

  经查明,2017年9月4日22时30分许,驾驶员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F3TXX小型轿车沿荆门城区深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凯旋城北大门门口,与小区保安彭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生态公园警务综合站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当事人抓获,因张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医院并委托医院工作人员抽取血样2份留存送检,再移交掇刀交警大队处理。9月13日,经荆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7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19日22时56分许、9月10日21时01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荆门城区道路行驶被正在开展酒驾查处专项整治行动的掇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均现场将2名嫌疑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留存送检。据8月23日、9月15日荆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先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李某某、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81.6mg/100ml、223.7mg/100ml,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通讯员 谢力明)

  新闻链接:

  一、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界定标准是什么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规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二、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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