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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骗子遇上贼 “黑吃黑”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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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俗话说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当诈骗犯罪团伙就快得手时,受害人向指定银行卡转账的38万元却被开卡人意外发现并取走占为己有,诈骗团伙害怕公安机关追查只有哑巴吃黄连。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

  财务主管落入骗局转账38万元

  “我是孙某,这会正在开会,你把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发我一份。”今年4月24日,沙洋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刘某收到老总“孙总”的手机短信。

  老总安排的工作,刘某丝毫不敢怠慢,立即将公司员工花名册发到老总指定的邮箱,随后刘某被加到该公司高层管理QQ群中。刘某查看该QQ群中的成员信息,发现均为该公司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当日下午3时30分许,该QQ群里的“孙总”安排刘某查询公司账户上是否收到一笔38万元的汇款。还没等刘某查完,“孙总”又给刘某发来“胡某”的电话号码,让其询问“胡某”是否将保证金打过来了。刘某和“胡某”取得联系后,对方称还没有打款,但是马上安排人打款。

  20分钟后,“孙总”在QQ群里发了一张截图,显示“胡某”往他的个人账户转账38万元,随后“孙总”让刘某问“胡某”什么时候签合同。刘某再次与“胡某”联系,约定2天后面谈。随后,“胡某”要求先把38万元的保证金收回,“孙总”便要求刘某按照截图中的账号往对方账号中存入38万元。

  收到“孙总”在QQ中的指示后,刘某并没有生疑,也没有给其本人打电话核实,于当日下午4时20分通过网银向“胡某”的建行卡转账38万元。

  “孙总,下午您让我汇的38万元已经办妥了,我这两天会把面谈签合同的相关资料准备好。”

  “我没有让你汇过这么多钱啊,怎么回事?”

  当日下午,刘某向老总汇报工作时,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原来,该公司老总孙某压根就没有用手机短信或者在QQ群联系过刘某,刘某遇到了诈骗团伙精心设计的骗局。

  发现上当受骗后,老总和刘某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卖掉的银行卡上多出巨款

  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财务主管刘某汇款的那个建行银行账号找到了破案线索,并于 4月26日、27日将胡某、吴某分别抓获归案,追回赃款332500元。

  据胡某(时年27岁,农民,安徽人)交代,今年4月14日,他用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违法将银行卡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李姓男子。

  银行卡虽已卖出,但胡某仍记挂着,因为他在网吧上网时听说,有的诈骗犯罪团伙骗到钱后,由于当时不方便取款,钱会“滞留”在卡上一段时间,开卡人偷偷取点,买卡人也不敢追究。

  4月24日晚上,也就是刘某被骗当天,胡某和老乡吴某在合肥市的一个小旅馆住宿,打算第二天到工地上打工。闲来无事的胡某出于好奇拨通了建行的客服电话,意外发现卖出去的银行卡上多了一笔三十余万元的巨款。胡某立即通过客服将建行卡挂失,避免卡里的钱被其他人取走。

  之后,胡某将此事告诉了吴某,承诺钱取出来后归还此前欠吴某的钱。吴某担心在合肥市取钱会被买卡人报复,建议胡某回老家合肥市长丰县取款,于是两人连夜乘车赶回老家。

  第二天,胡某在长丰县某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后,将剩余的钱转存到新开的银行卡上,并将那张卖出的银行卡销户。胡某后又分多次取款9.8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偿还欠吴某的借款。

  诈骗团伙哑巴吃黄连

  经警方调查,胡某、吴某对沙洋这家公司被诈骗38万元并不知情,那这场骗局又是谁导演的呢?

  随着公安机关深入调查,案情逐渐水落石出。原来,QQ群中交易的“胡某”“孙总”都是诈骗犯罪团伙成员, 为掩人耳目,逃避公安机关追查,该团伙用买来的胡某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巧的是,诈骗成功2个多小时后,胡某意外发现了这笔巨款并将卡挂失,并将钱占为己有。

  据警方介绍,在实施诈骗前,该诈骗团伙也做了大量铺垫工作,通过木马病毒、盗号等手段,得知沙洋某公司近期要签合同,并且会有大额保证金转入转出。据此,该团伙精心设计导演了那场骗局,然而让诈骗团伙意想不到的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诈骗来的钱财不翼而飞,但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出来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目前该诈骗团伙还没有落网。

  两男子构成盗窃罪领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胡某、吴某两人被提起公诉。

  沙洋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坦白等情节,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下来后,吴某认为其只是想让胡某还欠自己的钱,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胡某也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两人遂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确实较胡某小,原判量刑时未充分予以考虑,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遂改判吴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而关于胡某的量刑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买卖银行卡可构成犯罪

  案件的承办法官告诉晚报记者,一般情况下,登录QQ聊天的人都不会刻意记住好友的QQ号码,大家聊天时都是习惯于找头像或者看昵称,此案中诈骗团伙正是利用这一点行骗。

  法官提醒市民,上网时应注意网络安全,遇到亲友或同学在QQ、微信上等借钱或转账汇款时,一定要通过当面、电话等多种方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此外,不要随意接收他人传来的文件、视频等,谨防内有盗号木马病毒,并且及时更新杀毒软件。

  法官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种银行卡买卖与诈骗的犯罪产业链,买卡人通过各种途径购得他人银行卡后转卖给诈骗人员,诈骗人员再利用这些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对于买卡人,除了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外,若牵涉诈骗活动,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一旦将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自己的信用受损,影响个人借贷,而且可能与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冒领或者买卖银行卡。 (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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