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成年人,上网时从网吧窗台上坠楼受伤;过路人不施以援手,反而顺手牵羊,导致伤者因错过救治时机而身亡,这里面的责任倒底由谁承担呢?近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离奇的案子。
李某昊系李某、吴某某之子,于2015年2月24日1时许,到荆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二楼网吧上网。3时48分,李某昊离开座位走近二楼窗台,并拉开窗户爬上窗台,从窗台边的平台处跳下,摔倒在一楼地面。4时左右,代某下班后经过,因听见手机响声,遂发现了倒地的李某昊,代某询问后见李某昊昏迷不醒,未对李某昊实施救助,将李某昊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包拿走,后又盗取了李某昊信用卡内的现金14400元。7时许,李某昊被他人发现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15年3月3日,李某昊因重症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代某后将手机和钱包还给了李某昊家人,其听说李某昊死亡,遂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昊因重症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跳窗摔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昊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荆门某网络公司违规经营,及疏于管理与李某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代某贻误了李某昊的救治时间,其行为存在过错,对李某昊的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酌定李某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荆门某网络公司承担20%的责任,代某承担10%的责任,判决荆门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吴某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代某赔偿原告李某、吴某某经济损失5.8万元。(王京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