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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三男子拉电网捕野味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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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7: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关将至,沙洋县三名男子想弄点“野味儿”打打牙祭,于是合伙买来电网、电瓶等作案工具。谁知刚铺好电网打算“守株待兔”时,就被掇刀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将三人抓了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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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20时许,团林派出所接到辖区一村民报警,报称有人在鸦铺砖瓦厂后面树林私自安装、架设电网捕捉野兔。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在砖瓦厂后面树林将涉嫌私设电网的赵某(男,59岁)、李某(男,52岁)、全某(男,55岁)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同时收缴三人使用的变频器、电网等作案工具。经查,三人对其擅自私设电网捕捉野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jpg

  据交代,赵某、李某、全某三人系沙洋县五里铺镇人,平时关系很好。年关将至,三人寻思着用电网打点野兔过春节。14日傍晚,三人带着之前在五里街上买的“装备”,骑着摩托车一起从五里铺镇出发,沿207国道向北行驶,行驶至团林镇鸦铺砖瓦厂,三人便决定到砖瓦厂后面树林“开工”捕兔。选好地形后,他们先在地上插竹桩,再用细铁丝将这些竹桩连起来,最后通过蓄电瓶连接到了高压变频器上。

3.jpg

  20时许,三人刚刚将电网铺设完结,正在一旁等待猎物“上网”,没想到来的却是警察。目前,三人均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私拉电网大多采用挂接外线的做法,且布线利用裸铁丝,位置低不易发觉,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私拉电网和使用高压工具狩猎属于此类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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