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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市直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和整改后,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设计,将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良性循环的轨道。
日前,我市“两办”出台了《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民政、发改、物价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对社会组织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社会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收费不可随意
社会组织的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标准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会费或管理费。收取会费必须使用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社会组织提供有偿服务,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报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要经有关部门备案,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支出不可随意
社会组织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入账的票据须具有税务、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和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商品名称、单位、金额、开票时间、开票人须具体、详实,报销的必须按照规定附上相关审核、审批、方案、通知等明细附件。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因公出国(境)、差旅、会议(培训)等。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记者 周围 通讯员 李德育)(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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