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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环保、公安再度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沙洋双兴石膏有限公司环保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被再次责令停产,并处罚款4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当日上午9时,接群众举报,沙洋双兴石膏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开工生产。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专班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沙洋县环保局、公安局,要求其迅速启动联合执法机制进行查处,并安排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与沙洋县相关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执法。
在现场,联合执法组发现沙洋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炉窑正在燃烧使用,球磨机还在运转,烟筒也在冒烟,违法生产证据确凿。现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配合开展案件调查,但被该厂负责人蛮横拒绝,现场执法组随即对该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据调查,沙洋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产3万吨石膏粉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沙洋县环保局曾于2016年11月21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但该公司明知故犯,尤其是在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开展环保督察期间顶风违法生产,影响十分恶劣。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当日下午5时,沙洋县环保部门完善该案件现场取证资料后立刻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记者 章辉 通讯员 简志军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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