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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日前印发了《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决定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停车服务收费采用政府定价和自主定价两种管理方式,其中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此之外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制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办法》还规定了五种免费情况: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所有停车场);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不管哪类停车场所,都应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荆门115网 编辑: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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