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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房,没想到装饰公司拖工长达半年之久。11日,在市消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我市一装饰有限公司向投诉人郭某支付违约金及补偿款23000元。
上月初,家住东宝区的郭某夫妇到市消委投诉,称装修房子遭遇拖工,本与城区某家装饰有限公司约定3个多月就完工,对方竟拖工达半年之久。
市消委工作人员查实,该装饰公司与郭某于2016年9月上旬签订房屋装饰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并写明每延误一天,公司向郭某支付违约金100元。但此后该公司未按期交房,公司一名负责人当时向郭某立下字据:最迟于今年4月底交房,否则每延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然而一直到今年6月,该公司负责人才通知郭某验房。
郭某称,公司当时给了一张纸,上面罗列了工程项目,他逐一核查,对部分项目提出返工要求,并在纸上签了字。今年8月,返工完成。郭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他认为实际的交房日期为今年8月,比原先约定的日期晚了8个月,而公司方面坚称交房日为今年6月14日,即通知郭某验房的当天,且郭某当天已在工程验收单上签了字。郭某说,装饰公司当时给他的那张纸没有写明是工程验收单,不能作为验房的凭证。
对此,市消委工作人员经调查认定,公司交给郭某的那份文件,标题已写明为“工程验收单”,且郭某已经签名,因此实际交房日应为6月14日。
对于延期赔偿的部分,郭某提出,装饰公司应兑现承诺,从今年3月18日起至6月14日,每天赔付其违约金1000元。市消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双方的约定具有合同效力,但“每天付违约金1000元”不合理,与立法原则相违。
经调解,双方同意按首次约定的合同履行,装饰公司从今年1月1日起至6月14日,每天向郭某支付违约金100元。
郭某表示,延期交房给全家造成极大不便和损失,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再赔偿1万元损失。
对此,装饰公司负责人认为,郭某屡次修改装饰方案,将原定材料变更为高价材料,不仅造成工期延误,更提高了工程造价,郭某应向其支付1万元材料费。
双方互不退让,市消委工作人员随后约谈装饰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延误工期长达半年,直接影响了郭某一家的生活,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间接损失。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装饰公司向郭某支付违约金及补偿款23000元。(记者 胡燕 通讯员皇甫宁)(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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