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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荆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对社会组织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我市社会组织收费必须要有收费依据,社团收取会费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且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收取服务费须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后,报物价部门审批;接受社会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对象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后,报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同时,党政机关现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在社团兼任职务,不得领取薪酬、资金、津贴等报酬和其他额外利益。社会组织财务工作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的综合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会费收入进行监管,物价、税务部门负责对有偿服务收入及税收进行监管。(通讯员 李广志 记者 杨涛)(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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