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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湖北立法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 重大项目建设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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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7: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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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现场。(记者 张朋 摄)



  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科学利用气候资源,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护自然资源、加快气候环境修复的需要,也是实施“长江大保护”,发展绿色经济,加快建设美丽湖北的需要。9月底,《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我省年平均气温每10年上升0.17℃

  什么是气候资源?《条例》草案规定,是指太阳辐射、风、云水、气温等气象因素中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大部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具有四季分明、降水充沛、冬冷夏热、雨热同季的特点。自1961年开始统计相关数据至今,我省气候发生明显变化,地表年平均气温呈显著上升趋势,增暖速率为0.17摄氏度/10年,然而平均年日照时数却呈明显减少趋势,减少速率为52.2小时/10年。

  该负责人表示,气候变化将会造成气候资源的变化。我省气候资源总体呈现光、热、水条件较为优越,季风气候影响显著,立体气候资源丰富等特征,“尤其是风能、太阳能及空中云水资源有较好开发利用价值。”

  当前,保护不够与开发利用不足并存是我省气候资源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据统计,全省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容量超过1390万千瓦,理论可利用风能储量为1446万千瓦。至今年6月,我省已投产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与风电场装机容量分别为380万千瓦和240万千瓦,开发利用率分别仅为27.3%和16.6%。尽管如此,有的地方却出现了太阳能、风能资源过度开发的现象。

  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气候需听证

  气候资源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就会造成气候失衡,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规划区域性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在气候资源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批准机关应当就可能造成局部气候不利影响、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等事项组织听证,并公示听证结果。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出具相应报告供审查。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应当进一步强调气候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有的委员建议,可以将草案名称更改为《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

  可申请利用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气候资源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信息时代条件下,大众希望通过更多渠道获取更准确、更权威、更丰富的气候资源信息。《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候资源定点定期进行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而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气象资料公开规定的,主管机构需在7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为防止出现探测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草案还明确,通过建设探测设施获取气候资源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探测资料的义务。(记者 王馨 通讯员 朱博)(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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