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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钟祥男子高某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装修者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捅伤。日前,高某被钟祥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1月14日11时许,高某和父亲在家中与前来索要装修欠款的陈某因装修质量发生争执,并互相对骂。之后,高某从屋中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将陈某背部捅伤。经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月8日8时许,高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致伤陈某的事实经过。6月9日,经钟祥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高某与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高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陈某对高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高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官根据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高某予以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天学 通讯员 彭宣明)(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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