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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人人皆知的生活常识。但是,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即使碰到了绿灯,司机朋友们仍要小心驾驶,不要为争抢几秒钟的红绿灯,铸成大错。近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2017年1月4日,张某甲是京山县一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途径一十字路口时,左转绿灯亮,张某甲加速左转弯过程中,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张某乙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乙被撞伤,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张某甲驾车违反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发现,无证据证实当事人张某乙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最终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报警,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赔偿款67万余元。(王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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