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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喝酒不开车,荆门五名醉驾司机在掇刀法院被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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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23: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法院公开审理5名醉酒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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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下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官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受到拘役2至4月、罚金2千至9千元的处罚。审理完毕后,法院随即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由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执行,将5名罪犯送荆门市看守所羁押。

此次公审活动是由掇刀大队发起,并得到掇刀区人民法院和掇刀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从2017年5月和7月掇刀大队移送起诉的18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选择了这5起典型性案件作为集中审理、宣判,旨在提高教育警示意义。交警支队还组织了70名因驾驶证记满12分而参加学习的驾驶员旁听这次庭审。

     截至9月上旬,今年全市交警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375起,其中醉酒驾驶185起,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司机,公安机关不仅要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吊销其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
2017年5月5日22时许,缪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F5L**的东风标致小车行驶至虎牙关大道白石坡红绿灯路口时,被掇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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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3月22日22时许,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51Z**的起亚小车行驶至虎牙关大道与白石坡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掇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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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7年4月5日21时许,张某酒后驾驶鄂H2G9**号小型客车沿月亮湖路由西向东行至汽车城右转驶入汽车城撞到路边护栏,被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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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7年4月8日23时许,熊某酒后驾驶鄂H25U**号小车沿忠勇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停在路边两辆小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熊某驾车逃离现场,9日凌晨1时许,熊某被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龙山脊警务站民警查获。因其车辆受损严重且涉嫌酒驾,民警将其带到掇刀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留存送检。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6.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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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16年3月3日21时许,掇刀交警大队民警在荆门多辉农产品市场门口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方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后带其到一医南院抽取血液样本留存送检。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3月28日掇刀公安分局决定对徐某立案侦查。因徐某拒不到案,2016年5月31日对其网上追逃。今年3月2日徐某在钟祥文集被抓获。  
宣判结果: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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