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投保了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一半损失,为此,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29700元。
车主余某去年年底为自己的机动车在京山某保险支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今年1月下旬,余某将汽车借给他人驾驶,结果出了交通事故,修理费和施救费共计29700元。余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2970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只能赔偿50%。由于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余某于7月初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京山某保险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就表示双方就该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了共识,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第十八条约定,余某可以将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余某要求京山某保险支公司赔偿修理费和施救费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保险支公司赔付余某保险金29700元。
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孙航律师分析本案时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权,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后取得相应的追偿权。故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仅承担一半赔偿责任为理由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记者 李凯 通讯员 李梦朝)(来源:荆门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