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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心存侥幸,以为私藏一支不起眼的“鸟枪”,不算什么事,没料到会给自己带来囹圄之灾。
近日,京山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对顾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父亲去世之前,将一把土铳遗留给他。顾某某一直将该土铳置于家中,平时用于打猎。
2017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做其思想工作。
顾某某承认非法持有1支土铳的事实,并主动上交。经鉴定,顾某某持有的土铳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检察官办案提醒:切勿私藏、购买土铳、猎枪,广大群众应积极响应,主动上缴,心存侥幸,害人害己。司法机关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缉枪涉爆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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