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业,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我国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十余年来,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了一柄坚实的保护伞。
案情回顾
杨某系某公司生产部经理。该公司生产部员工蒋某被公司开除后,其丈夫张某迁怒于杨某,并纠集他人在杨某上班途中将其殴打致伤。事后杨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杨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杨某随后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
案发后,根据公司出具的《证明》,蒋某是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开除的,杨某在上班途中被蒋某丈夫张某雇人殴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张某及殴打杨某的四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该判决亦认定张某系因妻子蒋某被公司开除,而迁怒于杨某。根据该判决查明,张某已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向其赔偿13万元。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杨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杨某认为其受伤的时间应认定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受伤的场所应认定是工作场所的延伸没有法律依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杨某的受伤为非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