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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合伙投资摄影馆,钱没赚到惹身烦 对方资产要摸底,承担风险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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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1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两男子入股梁某夫妇开的摄影馆,后突发变故,梁某夫妇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与两男子分别签订了还款协议。近日,梁某夫妇却将两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还款协议,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1月,梁某(黑龙江牡丹江市人)与余某、康某共同投资经营位于掇刀深圳大道某儿童摄影生活馆,三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余某、康某各出资5万元,均占股20%,由梁某负责运营,三方按比例分配盈利并承担亏损。合同期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余某、康某分别向梁某支付了4.5万元、5万元的股金。

  2个月后,梁某未与余某、康某协商,注销了个体营业执照,将该摄影馆关掉并离开荆门。蒙在鼓里的余某、康某以及店铺的员工一下子与梁某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他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掇刀公安分局以梁某夫妇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3月31日将梁某夫妇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抓获归案。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梁某夫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梁某夫妇被释放。

  5月12日,掇刀公安分局掇刀石派出所出面协商余某、康某与梁某夫妇的经济纠纷。当天,梁某夫妇向余某、康某出具了还款协议,梁某夫妇承诺分期偿还欠款,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债务,并签字画押。

  之后,梁某夫妇认为签订的还款协议不符合客观事实,是余某、康某乘人之危、胁迫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为此,梁某夫妇将余某、康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还款协议。

  余某、康某也后悔不已。原来,三方签订经营合作合同时,余某、康某不知道摄影馆、照相器材等设施都是租赁的。余某、康某认为,“租来的”摄影馆开店成本较低,邀约其投资入股是梁某夫妇实施的一场蓄谋已久的诈骗。现在梁某夫妇反过来又要毁约,解除还款协议,“我们真是上了大当”。

  那么法院会支持梁某夫妇的诉求吗?

  近日,掇刀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夫妇诉称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系余某、康某乘人之危、胁迫梁某夫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梁某夫妇未提供有效证据。同时从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来看,梁某夫妇是从看守所释放,获得人身自由后签订的,且是在公安部门——掇刀石派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如有胁迫的情形,梁某夫妇可随时寻求保护。同时,余某、康某入股摄影馆的时间较短,当时摄影馆还处于盈利状态,但两人并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两人要求以梁某夫妇全额返还股金的方式退伙,从而解决三方合同纠纷,并未损害梁某夫妇的利益。

  综上,法院对梁某夫妇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在经济往来中,特别是跟人合伙做生意,一定要先摸清对方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等底细,防患于未然,同时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黄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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