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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说过 “最怕朋友突然的关心,不是借钱就是传销”。近年来,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传销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建立网络传销平台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拉人头”甚至非法拘禁他人致重伤,最后锒铛入狱。掇刀检察官以案释法,教大家识破传销真面目。
案例1 陈某等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案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出生,贵州都匀人;方某,男,1991年4月出生,重庆忠县人;侯某,男,1987年4月出生,贵州贵定人;潘某甲,女,1994年出生,贵州都匀人;潘某乙,女,1990年10月出生,贵州黄平人。
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方某、侯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在荆门水产路一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陈某、方某是窝点的负责人。潘某乙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张某骗到荆门,在传销窝点内,张某发现被骗后要离开,被陈某、方某等人安排的潘某甲、侯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张某为逃生从被拘禁的6楼跳下致全身多处摔伤、骨折,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掇刀区检察院指控陈某等5人犯非法拘禁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判决,陈某、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年;侯某、潘某甲、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2 胡某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胡某,女,1982年2月出生,湖北随州人,本案传销组织负责人;李某甲,男,1984年6月出生,河南社旗人;罗某,男,1962年11月出生,湖北洪湖人;李某乙,男,1962年8月出生,湖北武汉人;陈某,女,1982年4月出生,江苏南京人。
2012年6月,被告人胡某通过他人制作网站平台,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某连锁销售网资”的网络传销组织,并设立了入会、层级关系、薪酬制度等管理方式,同时建立QT语音聊天室定期组织下线进行在线聚会、学习、培训。被告人李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帮助胡某管理团队,并负责网站平台的在线日常运营。被告人罗某、李某乙、陈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金级会员,通过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该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视频等,骗取网民加入该传销组织,使该组织不断扩大,三人管理的下线人员达200余人。
掇刀区检察院指控胡某等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李某甲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罗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乙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防传销“陷阱”学会“三招”
传销团伙的犯罪手法在不断变化,但不管披着怎样的“马甲”,其本质还是以“拉人头”骗取入门费。我们要学会“三招”:
1、看是否“拉人头”发展下线,是否有层级关系;
2、看有无缴纳会费或认购产品变相缴纳会费;
3、看是否有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薪酬制度”。
莫被“一夜暴富”迷双眼,要学会识别传销、拒绝传销、抵制传销,谨防落入传销陷阱。切勿贪心,远离传销圈套!
(来源:荆门市掇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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