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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了湖北特色,明确了特殊行业经营者义务。
修订草案第三章用12个条款,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对治理我省上述领域消费侵权问题,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
比如,规定经营者提供餐饮、娱乐服务,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经营者提供摄影、摄像、冲印、打印、光盘刻录服务,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网络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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