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食药监局披露一起案件:沙洋一口腔门诊部使用假冒牙胶尖服务患者,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罚款2万元。
今年2月23日,沙洋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口腔门诊部,在其诊疗室发现一盒剩余30支的“GAPADENT”牌牙胶尖(60支/盒,标示天津加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询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发现上述牙胶尖属未依法注册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2月28日,沙洋县食药监局函请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牙胶尖有关情况进行协查。3月13日,沙洋县食药监局收到协查复函,确认被扣押的牙胶尖为假冒产品,非天津加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上述牙胶尖由“2015年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上一参展企业赠送给该口腔门诊部,未收取费用和出具票据,共赠送1盒,市场售价8元/盒。截至2017年2月23日,该口腔门诊部在诊疗中已作耗材使用该牙胶尖30支,未向患者收取费用。
4月7日,沙洋县食药监局依法给予该口腔门诊部行政处罚:没收假冒“GAPADENT”牌牙胶尖30支,罚款2万元。4月17日,该口腔门诊部自觉全额缴纳罚款。
以案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汪兵洋 通讯员 李念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