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情提要
因多次向前女友索要恋爱期间花费不成,一男子用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将前女友砍成轻伤。近日钟祥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钟祥郢中镇的王某提起公诉。案发后双方和解,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案情回顾
情感破裂
2014年底,王某和江某相识、相恋,可恋爱的甜蜜还没维持到一年,2015年8月二人就因一些事情发生矛盾,一番争吵过后,爱情就此画上了休止符。分手后的王某心有不甘,他以索要“彩礼”为名,多次到江某家中吵闹。事实上,王某并未给过江某家“彩礼”,他口中的“彩礼”不过是两人恋爱期间所花费用,因此江某一家一直没有答应王某的要求。
烧烤摊持刀威胁
2016年9月,王某在街上闲逛,偶然看见前女友江某和两名男子进了烧烤摊。看到江某不仅不还自己的“彩礼”还跟别的男人吃烧烤,王某怒火中烧。他将自己的踏板车骑到烧烤店门口,随后抄起放在车子里的一把长约40公分的水果刀冲进烧烤店。他拿着刀威胁江某出门,江某企图逃跑,王某便紧跟在江某身后追砍她,致使江某背部和手臂被砍伤。
马路上追砍
疼痛、害怕的王某停了下来,恳求江某别再砍了。王某捉住求饶的江某,使用暴力逼她坐上踏板车。为避免江某报警,他还将江某的手机砸坏。随后王某驱车带着江某回江家要钱,车行至襄汉路时,江某奋力挣扎着跳下了车,踏板车晃倒在地。愤怒的王某从地上一跃而起,追着江某一顿乱砍,受伤的江某瘫倒在地上,王某仍不停手,继续在江某身上砍连数刀,造成江某头部、面部、背部、左臂、右手等十多处刀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法医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一级,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所花费用属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的赠予行为,不能因恋爱未果再讨要回来。同时恋爱关系应该尽可能建立在双方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尽量避免产生金钱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