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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6000多只死鸡剥皮后冒充“山鸡”卖 三男子被掇刀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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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1: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昨日,记者从掇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获悉,一名孝感村民刘某去年底来到荆门,在较偏僻的居民点租了一间小屋,然后从随州男子“张四”(外号)和“何三”(外号)处先后收购死鸡6435只,全部进行剥皮和分割处理后冒充“山鸡”(俗称野鸡),再销售到沙洋一个集镇上的干货店。

  治安大队民警历经3个月,往返武汉、随州、孝感、广州等地,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刘某的供货方“张四”、“何三”的真实身份,并成功将3名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目前3名男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已被依法逮捕。

  藏身出租屋被举报

  去年11月初,白庙老陈平居民点的居民发现,一个中年外地男子用车运来一袋袋死鸡子,搬进狭小的出租屋内,然后进行剥皮处理。

  将这么多死鸡子进行加工,肯定不是什么好事!很快,群众将这一线索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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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来到该男子所租的小屋,只见房子是简易的老式瓦房,面积只有数平方米,灰白的墙壁已有些斑驳,地上一边堆满了剥皮后的死鸡子,另一边堆满了剥下来的带皮鸡毛和鸡内脏,屋内腥臭难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查获该男子还未来得及销售的死鸡210只。初步查明事实后,因该男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11月16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线索移交给掇刀公安分局。掇刀公安分局经过审查,决定由该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

  经查,该中年外地男子系刘某,孝感人,是个村民,45岁。今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闻风而逃时,治安大队民警在武汉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其抓获。治安大队民警在办案时,发现随州男子张某(外号“张四”)和郝某(外号“何三”)向刘某供货,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是,3月12日,也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4月7日,张某被抓获;4月22日,郝某也落了网。

  死鸡变“山鸡”的背后

  现查明,张某伙同郝某,在去年11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将从随州多家养鸡场、家禽批发市场、农牧公司等处,以每斤0.3元-0.5元的价格收购的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86蛇皮袋,共计约1290只死鸡销售给刘某。刘某将死鸡剥皮后,去掉鸡头、鸡脚、鸡翅膀等部位,然后冒充“山鸡”,向沙洋一个集镇上的多家干货店销售。11月8日,当刘某被举报时,其已销售了1000多只死鸡。

  死鸡冒充“山鸡”出售,不怕被识破吗?刘某交待,这些鸡死亡时没有放血,脖子上没有刀口,剥皮后肉呈深红色,与“山鸡”肉很像。去掉鸡头、鸡脚、鸡翅膀后,一般人很难分辨真假,就连干货店的老板觉得比家养的“山鸡”每只要便宜几元钱,就愿意收购他的货。当有干货店老板问他,为何要将“山鸡”剥皮时,他谎称,现在“山鸡”毛很贵,所以就把皮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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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26日至今年1月14日期间,张某和郝某在明知刘某将购得的死鸡进行剥皮和分割处理后冒充“山鸡”销售的情况下,先后将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约357蛇皮袋,共计约5355只死鸡销售给刘某。刘某以同样的手法,再次将这些死鸡冒充“山鸡”全部销售给沙洋一个集镇上的多家干货店。

  刘某、张某、郝某明三人落网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克服“两难”保“餐桌安全”

  一是取证难。据掇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介绍,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非常强,反侦查手段越来越多,尤其是跨区域作案。本案中犯罪分子“张四”、“何三”在甲地收购,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乙地生产加工,又在丙地销售,上下线之间并不知对方姓名,均使用外号,只利用电话联系,资金往来均不用本人开户的银行卡,以此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一旦案发,扣押的只是部分产品,抓到的也只是部分成员,往往对上线和下线难以全面掌握,对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难以彻底查清,这些都给公安机关发现、调查取证造成了明显困难。治安大队民警历经3个月,往返武汉、随州、孝感、广州等地,通过调查走访、辨认、视频追踪、查询银行账户等,查明了刘某的上线“张四”、“何三”的真实身份,并成功将3名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二是鉴定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很大程度上界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标准往往取决于鉴定结论。一方面由于鉴定周期长,往往错过案件最佳侦办时机。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标准缺失,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比对参照的情况下,专业鉴定机构很难对被检测物作出 “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定性结论。为避免该案出现因鉴定问题而“流产”,治安大队民警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及食药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共同研究解决在鉴定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成功将该案移送起诉。

  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这些死鸡基本全是患上大肠杆菌或染上鸡瘟后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掇刀警方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理性,不要贪图便宜,对劣质食品要有识别判断意识和能力,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掇刀警方将全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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