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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前车撞人逃逸 后车碾压伤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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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0: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前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因交通肇事罪领刑5年

  开车撞倒行人,本应及时报警并对伤者进行救治,一货车司机却选择一走了之,导致行人被后车碾压而死。近日,该货车司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5年。

  2015年12月2日2时56分,张某驾驶超载的豫RF****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宝区石桥驿镇洋丰复合肥厂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张某下车检查发现李某倒在马路上后,未作处置驾车逃逸,倒地的李某(男,殁年54岁)又被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韩某驾驶的超载陕EA****重型半挂车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和李某均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12月2日,张某被批捕。 之后,张某被提起公诉。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判决下来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张某逃逸致人死亡的结论不能成立,遂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李某撞倒后,没有进行抢救、报警,在下车查看了李某后便驾车驶离现场,张某的行为已经使李某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导致几分钟后李某被后车碾压头部而死。张某对发生后车碾压李某的事故并非不可预见,因此,张某的先行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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