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省荆门市城区的陈女士在中天街一家超市购物被疑拿了商品,遭强行搜包受辱。市工商局东宝分局接诉介入,经调解,超市向陈女士认错道歉,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陈女士在这家位于中天街的超市买了一袋饼干,在收银台付钱后,她随手将饼干放进随身携带手提包。在超市出口,验票人员怀疑陈女士拿东西未付款,阻止其离开,并叫来多名同事,不由分说将陈女士带至超市经理值班室,这一举动引起现场人们的围观。
据事后调查,在经理值班室,超市人员强行将陈女士的手提包夺过查看。结果除已验货付费的饼干外,没有发现其它商品。双方扭夺中,陈女士手部受伤,后经医院检查属软组织损伤。
陈女士感到自己人格受到侮辱,十分气愤:他们不仅当着那么多人说我偷东西,还翻我的包,侮辱我的人格,弄伤我的手。几句对不起就想了事,我坚决不接受!
“我代表超市真诚、郑重地向您表示歉意。”调查中,超市负责人确认郑女士所述属实,但陈述苦衷:超市时常遭遇小偷,盗损严重。为强化员工责任,超市规定凡商品被盗一律由员工赔偿,而员工工资不高,难免对有嫌疑的购物者采取过激行为。
经工商人员调解,超市当场向陈女士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薛旭东对陈女士勇于较劲、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举动表示赞赏。他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早已入法,它虽然抽象无形,但直接关联消费者人格尊严。此诉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是一起情形恶劣的侮辱消费者事件。
结合此诉,薛旭东还表示,超市没有任何权力搜查消费者人身和物品,即便超市有证据认为消费者有偷盗嫌疑,那也只能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陈女士是否可以进一步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薛旭东这样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精神赔偿,应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后果,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法院可能只会判令被诉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来源:荆门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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