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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家属在荆门社区网发帖置疑我队交通事故认定,现就此事故认定说明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11月13日8时30分许,杨某驾驶鄂H15097号专业作业车(未悬挂号牌),沿荆石公路由东向西行至牌楼镇来龙村三组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顾某撞倒并碾轧,致顾某死亡。
二、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经我队调查,事故发生时,在道路北侧候车站台停有一辆营运客车,杨某驾驶的车辆与横过道路的顾某相撞。我队于11月21日认定:杨某驾驶车辆经过村镇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乘客时,未注意观察客运车辆前方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和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车辆未悬挂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横过道路未注意观察路面上的车辆情况,未确认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中车方行经有客车阻挡视线的危险路段,而且道路狭窄,本应遵守法律要求的减速行驶,确保安全的义务,如果这样也许就不会发生悲剧了。另一方面,孩子方遇有上述危险情形,如果能有象防火防水一样强烈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横过道路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勿在道路上奔跑的法律义务,也能避免这一悲剧。
需要说明的是孩子当时从客车前面跑过公路时,车方是难以发现的;而从车头出来到被撞的距离较短,给予车方发现和采取措施的反应时间也同样短,如果不提前有预防措施,几乎难以来得及反应。因此为了确保安全,作为驾驶人和行人遇此情形,都应当提高警惕,严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不幸。
特此说明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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