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可有的人却背道而驰,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为了一时私欲,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龙泉派出所移交一起使用、持有假币线索至经侦大队:塔影路某餐馆门口有人使用假币,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假币4400元(100元人民币面值,44张)。接到线索后,经侦大队在龙泉派出所的配合下,立即开展调查,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2022年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天桥下以2000元现金购买价值7000元人民币的假币,2024年5月10日至5月13日,刘某以整钱(假币,面值100元)找零钱的方式购买小商品、菜品等,在钟祥、荆门城区等地进行兑换,剩余疑似假币4400元在没有兑换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鉴定4400元人民币确定为假币。
经连夜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使用、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认真鉴别,以防收到假币!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对收到的钱要仔细检查。 二是一旦误收了假币,要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忌为转嫁损失而再次使用。 三是如若发现有人使用假币或者进行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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