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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我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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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9: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3月22日,原告某能源公司诉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出庭亦出声,提出实质化解纠纷的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今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成新常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和诉源治理。


早在2012年,我市就曾制定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推进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此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显示:出庭应诉工作已在我市行政机关中较为广泛地得到落实和执行,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全省前列。


此次新发布的《若干措施》是对白皮书的具体回应,对当下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比例、案件风险研判、绩效评价、应诉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实现出庭应诉率100%。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且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若干措施》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若干措施》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消极履行应诉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记者邓琳 通讯员刘聪 孙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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