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掇刀区城管执法大队对一乱倒垃圾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当日10时许,掇刀区城管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现场发现居民程某(男,50多岁)在金源一路随意倾倒垃圾,这些垃圾中有砖块,也有其他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迅速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干净,并根据《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对程某处以100元罚款。 该大队呼吁居民要爱护环境,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通讯员杨梦圆 记者杨涛) 相关链接 《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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