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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提议,提供场所供人放置赌机从事赌博活动,该当何罪?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提供场所者犯下开设赌场罪,领刑受罚。
涉案人为祝某,男,今年37岁,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北潜江人。
2022年10月初,彭某(另案处理)等人提议在祝某经营的沙洋一超市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对此,祝某同意并约定彭某每月支付场地费400元和给予利润分成。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多名赌客通过微信扫码充值上分、投币等方式在该赌博机上参与赌博,赌资累计24万余元。祝某非法获利共计8020元。2023年5月15日,祝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次日,祝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祝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2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祝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祝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祝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祝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潜江市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祝某所处环境适宜社区矫正。
一审判决,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祝某违法所得80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来源: 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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