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一女子犯此罪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违法所得1.7万余元被收缴上缴国库。 涉案女子为李某,小学文化,务农,沙洋人。 2023年5月22日,沙洋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电话通知涉嫌犯罪的李某归案。随后,李某便到当地警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案发后,李某退赃1.7万余元。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李某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10月初,一男子到沙洋农村找到李某协商,由李某收购黑水鸡(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后卖给他。李某明知对方收购上述野生动物系以食用为目的,但为了获利仍表示同意。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李某多次向附近村民收购活体黑水鸡并出售给对方,由此收到货款共计1.7万余元。随后,对方将收购的上述动物剥皮加工后销售到外地供人食用。 一审认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1.7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可从宽处理。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沙洋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社区矫正风险较低,法院依法对李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 链接 何谓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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