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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住建部门获悉,《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发布并开始实施,今后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进入规定的监管账户,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应的楼幢全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止。
相比之前实施的规定,此次新规内容从29条增加至49条,包括总则、监管银行与账户、预售资金收存、预售资金使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责任追究和附则。进一步加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其下辖的综合性营业网点或分行营业部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要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时,应当将预售资金交存有关规定、监管银行及账户等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选择下列方式将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使用专用销售终端(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纳;凭开发企业提供的交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交纳;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开发企业不得通过非网签方式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通过转让商品房使用权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私自收取购房款。
《细则》还规定,按揭贷款也必须全额缴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按揭贷款时,应当在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未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网签的预售商品房发放购房贷款。
监管账户设立期间一般不得变更,购房人需要了解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名时,可通过项目售楼部的公示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市住建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了解。而且,购房人交纳购房款后,可通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二维码查询资金进账情况。
据了解,市住建局在中心城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预售资金监管是它的子系统,并实现了住建、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银行信息互通共享。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将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确认首笔购房款已缴入监管账户,且进账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同期按揭贷款首付款额度。没有资金入账或者入账资金不足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记者陈兴国 通讯员吴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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