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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借款人不还贷“失联” 担保人担责替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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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6 09: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借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替借款人还清贷款。近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拿到15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为王某,担保人为高某,两人年龄50岁左右,均为荆门城区人,系很要好的朋友。

    今年7月15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受理了东宝区人民法院委托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主任展开调解。

    经初步查明,2019年4月23日,王某与荆门一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创业,借款期限24个月,高某作为担保人,为王某这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种种原因,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王某和高某未能还款,导致借款人违约。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后,于前不久依法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共15万余元。此外,作为担保人的高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后,拨打王某借款时所留电话号码,却发现是空号(已停机)。随即,调委会主任想方设法查找王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在找到并拨打王某的另一个手机电话号码时,王某要么不接,要么一听说是借款的事就立马挂断电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按照常理,调委会主任可将此起纠纷返还交由法院判决,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寻找其他化解之法。调委会主任发现此笔借款除了借款人外,还有担保人高某,他随即从高某处寻找突破口。

    “你们夫妇都是有单位的人,一旦闹到法院判决,若借款人也就是你们要好的朋友无力还款,那还得由作为担保人的你们承担,走到这一步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还可能因法院判决影响到你们及子女将来就业等。”调委会主任在调解室与高某夫妇面对面时,一针见血指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及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所面临的不利后果。

   高某夫妇也是懂政策晓法规的人,听调委会主任这么一说,便真诚道出了他们的想法。

    其实,高某夫妇与王某以前是很要好的朋友,当王某找高某说银行借款担保的事,高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之所以担保,那是看在多年朋友情分上,但由于朋友创业不力,以至于无力偿还。对此,高某夫妇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办,待他们替王某还款后再向王某追索权益。

    最终,在调委会主任的见证下,银行与高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即高某于8月16日向银行偿还王某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共15万余元。截至记者发稿时,高某已履行协议内容,他表示后期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担保有风险 行事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记者秦文 通讯员吴楠 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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