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市政府公布修订后的《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缓解停车难问题提供更有力保障。
2017年,我市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原《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今年,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将原《办法》修订工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经立法后评估、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办法》以荆政令形式公布,并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优化了政府和部门职能配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量大,为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办法》还调整了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发改部门的职责。
相较以往,《办法》简化了停车场的竣工验收程序。此后,停车场建设工程验收按照一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即可,不再需要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参加。
经过四年多的发展,我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已基本完成前期建设工作。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相关经营主体完善中心城区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和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停车诱导、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为市民提供智能化便捷停车服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机动车驾驶人索要发票的,停车收费人员应当出具。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未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实行无人值守、自助缴费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缴费发票取得方式。
更重要的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2项行政处罚事项。对停车场未经备案开展对外经营服务的不再处罚,对停车信息未纳入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的不再处罚,对于取消的罚款事项,城市管理部门将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记者邓琳 通讯员梁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