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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案件,涉案女子虽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也要承担刑责,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涉案女子今年35岁,京山人,无固定职业。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该女子在租住的京山市一家属区房屋内容留并伙同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日21时许,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该家属区院内时,碰见下楼的该女子,在对其盘查时发现疑似吸食了毒品,对她居住的出租屋检查时,查获另外3名疑似吸毒人员。民警将4人传唤至派出所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后经鉴定,该女子作案时因精神问题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4人均因吸毒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该女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去年,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认为,该女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该女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可从轻处罚。该女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该女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女子不服,提出上诉。
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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