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 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 60350: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4. 1005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5. 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 6. 10020: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 57040: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 8. 1705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900元; 9. 16251: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 10. 13400: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200元; 11. 13010: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 12. 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13. 11090: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警告; 14. 1110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警告; 15. 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16. 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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