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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一男子为自己出手伤人行为买单,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的同时,因触犯刑法,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涉案男子为尹某,今年56岁,沙洋人,初中文化。
2020年5月14日下午,尹某在沙洋县李市镇一村民家中和3人一起打麻将。其间,尹某与一人因费用结算问题发生争执,他出拳打了对方左腹部,结果酿成大错,对方被送医诊断为脾脏破裂。经鉴定,对方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尹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2020年6月4日,经沙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尹某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除赔偿对方住院费外,另赔付3.5万元。同日,对方向尹某出具了谅解书。
即便如此,尹某仍然要被追究刑责,因为对方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一审认为,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尹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尹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酌定从轻、从宽处罚。尹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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