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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区各中小学校广大师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
荆门城区各中小学校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
荆门城区目前已有2家共享电动自行车品牌进入市场,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其中不乏未满16周岁学生违规驾驶上路、家长违规搭载学生等问题。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因交通事故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荆门交警特向荆门城区各中小学校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一、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正确的引导,切实提高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学校应当通过微信、短信、家校通等平台,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相关监护责任,加强对子女安全出行的教育,要求未满12周岁不得驾驶自行车上道路,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
三、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校门口学生驾驶自行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有12周岁以下儿童骑行自行车或16周岁以下学生驾驶电动自动车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警示教育,并通知其监护人加强监管;
四、家长应当禁止为12周岁以下儿童租赁共享单车上道路骑行,禁止为16周岁以下学生租赁或购买电动自行车;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搭载12周岁以上的学生。
五、交警部门在工作中若发现有学生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反交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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