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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市消委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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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18: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警示经营者引以为戒,诚实守信。

  案例一:荆门某药堂哄抬口罩价格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对某药堂连锁公司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每包9元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8000包,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情况下,将售价由每包18元提至49元,后又调至28元、29元。案发后该公司退还消费者9.67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犯罪,此案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2月24日,东宝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二:“冠绝” 牌农药致果树死亡

  胡某在王某的农资经营部购买“冠绝”牌除草剂使用后致葡萄植株死亡。王某否认除草剂与葡萄植株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胡某遂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葡萄园受损价值及预估收益为3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葡萄园损失与该品牌除草剂有因果关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没有严格按照包装袋上标注方法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生产厂家赔偿胡某20.97万元。

  案例三:某汽车销售公司拖延交车


  2020年8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拖延交车,导致廖女士等多名消费者前往该店维权并发生冲突。市消费者委员会约谈该公司总经理,其表示已对消费者交付购车款失去控制权,只有向上级公司申请拨付才能将车辆合格证及钥匙从银行赎回并办理交车手续。市消费者委员会遂向该公司送达《警示告知函》,要求其于9月3日前交车,但该公司未能履行。为使更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市消费者委员会就此公开建议广大消费者暂勿与该4S店发生交易,此讯息引起全国多地媒体转载。在公众谴责声中和销量受损压力下,该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向消费者致歉并交付全部车辆。

  案例四:某医院为患者安装冒牌心脏起搏器


  钟祥市农民万某到某医院被诊断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紧张性头痛。经同意,院方为其安装美国进口双腔起搏器,出院后万某感到不适,经核查该心脏起搏器并非进口器械,而是国内某厂家生产,与协议约定品牌不符。维权过程中万某被作为“医闹”对待,先后请两名律师起诉,律师均放弃代理。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此诉并约谈该医院,告知其行为涉嫌侵犯万某人身安全权,但该院拒绝和解,市消费者委员会遂向社会披露此诉,该医院改变态度,向万某道歉,无偿更换心脏起搏器,赔付万某13万元。

  案例五:未成年人给游戏主播打款15万元

  沙洋县农民赵某诉称:其子(时年17岁)趁其不备拿走银行卡,使用其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为平台主播打赏15.76万元,要求退还未果。市消费者委员会与多部门联络解决均被推诿,遂直接与该网络平台取得联系,明确告知:赵某之子属未成年人,其巨额打赏行为明显超出该年龄群体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家庭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其监护人事后也未对其充值打赏同意、追认,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经50余天交涉,赵某获得退款。

  案例六:购进假茅台每瓶加价1500元销售

  冯某经营京山某土特产经营部,从他人处以每瓶1000元购进53度飞天茅台酒4箱24瓶,以每瓶标价2500元进行销售。职业打假人李某发现该酒疑似假冒,用6万元全部购买并举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该批商品非该公司生产。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冯某将6万元购货款退还李某,对李某的3倍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涉案商品予以没收。

  案例七:荆门市某商行出售“野生”水产品涉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网店,2020年6月从商户孙某处购进人工养殖水产品对外邮寄销售。为提高销量和售价,其在所售的10种人工养殖水产品名称上添加“野生”和“正宗长江野生”字样。该商行在“长江禁捕”期间虚假宣称渔获物来源,构成对商品质量做虚假的商业宣传。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八:张某某发售预付卡失联

  市商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漳河新区东田造型工作室涉嫌违法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查属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仍继续发卡。调查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店面转让合同,之后张某某、李某某先后失联,导致用户不能享受约定服务。鉴于张某某违规擅自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且拒不整改,市商务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对其涉嫌诈骗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拒绝发货

  2019年9月,福建省长乐市李某甲、李某乙兄弟与东宝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建材建房。经销商称签订合同其可得到11.8万元赠送材料,李某甲、李某乙相信并分3次付款25万元,但交款后一直没有收到货物。经销商称其需再签补充协议且再交11万元方可发货。经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东宝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两次发货。

  案例十:68万元定制家具属假冒商品

  2018年10月17日,宁女士在荆门KD专卖店订购家具并付款68万元。家具部分安装后,宁女士发现家具质量低劣,向生产商北京凯蒂易居家居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核实,此家具不属于该公司生产。市消费者委员会调查认为,该专卖店涉嫌冒用他人认证标志、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虚构合同标的,构成欺诈,支持宁女士提起诉讼。东宝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专卖店返还宁女士货款68万元,并按照商品价款3倍作出赔偿。(记者汪兵洋 胡燕 通讯员易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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