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荆门 活动
查看: 3704|回复: 0

[荆门新闻] 妻子借债经营 丈夫是否担责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81

回帖

3万

积分

注册时间
2016-10-31
最后登录
2024-10-8
荆币
21919
回帖
81

实名认证微信认证社区元老忠实会员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20-11-14 02: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夫妻婚姻期间,妻子借钱用于商行经营,无力偿还后被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及其丈夫共同偿还债务,丈夫该不该为妻子借款买单?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丈夫未对涉案债务表示追认及无证据显示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无须承担借款人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妻子借钱违约,丈夫成被告

  皇某是借款人,她是城区一商行经营者,刘某是皇某的丈夫,赵某是出借人。皇某与赵某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闹上法庭,赵某不仅起诉了皇某和商行,还起诉了皇某丈夫负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2月9日、10日、11日、22日及3月26日,皇某分11次向赵某借款合计16.8万元,用于皇某商行经营。赵某支付借款资金后,皇某于4月19日出具了借款16.6万元的借条(已扣减偿还的0.2万元),约定6月30日前归还。6月27日,皇某与赵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6月30日前还款4万元,其余借款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但6月30日皇某仅偿还了2万元。随后,皇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款说明》并加盖商行公章。

  同时查明,《还款协议》载明“还款期限及方式:乙方(皇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至2021年3月30日前还清。即2020年6月30日还肆万元,其余的分2期付清,每期还款陆万叁仟元,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同时载明“乙方若有一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按期归还借款的,则甲方(赵某)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将全部借款还清,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借款实际支出之日开始计算,月利率2%),并承担追偿债务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借款说明》中载明“借款一部分用于购买产品、一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一部分用于疫情后店面周转”。

  丈夫负连带责任有法定条件

  此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需商行与皇某共同负担,是否属于皇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需商行与皇某共同负担的问题。法院认为,皇某以其个人或商行的名义向赵某借款,该借款均用于商行的经营,商行属于实际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之规定,该商行可以作为此案当事人。皇某作为商行的经营者,应对商行的债务承担实际偿还责任,其无须再另行成为诉讼主体,故此案原告赵某又将皇某单独列为被告,不适格。此案中借贷双方对借款基本事实无异议,依法可以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于2020年2月至3月出借款项,现其以6月30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故法院对赵某主张商行偿还其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皇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作为皇某的配偶未对涉案债务表示追认,赵某也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为刘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赵某主张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商行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范缤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