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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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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09: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我市男子李某与其兄长李甲一起放50万元高利贷给他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本金,后来也未能按时付息。经多次催讨后,债务人承诺抵押其女儿的一套房屋还债。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该男子邀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约40小时。近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0月,李某为获取利息收益,与其兄长李甲一起出资50万元借给佘某某。双方约定,佘某某在6个月内偿还本金,每月付利息2万元。借款到期后,佘某某因无力偿还本金,继续按月付息,后未能按时付息。经李某多次催讨,佘某某承诺变卖女儿的一套房屋还债。

  2017年7月17日,李某约佘某某到漳河大道一工地上见面商谈还债一事,并邀约李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帮忙。李某交代李乙:如果佘某某“不老实”,就将其“教训”一顿。李某与佘某某见面后,两人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李乙见状,上前朝佘某某头部打了两拳,将其打倒在地。佘某某最后答应将其女儿位于白云广场时代佳苑的一套房屋抵押偿债。李某随即指使李乙将佘某某带上自己的车,前往白云广场继续处理债务。21时许,佘某某在白云大道一家宾馆开房。李乙受李某指使,安排周某某(在逃)等二人到宾馆看守佘某某。李某交代待李乙等人,不许佘某某随意打电话,也不许其离开房间。周某某等二人在宾馆房间看守佘某某至次日早晨。

  7月18日7时许,李某到宾馆带佘某某外出办理抵押手续。因相关手续未办理,李某、周某某等将佘某某带回宾馆大厅继续开房,李某指使李乙等人继续看守佘某某。李乙、周某某在酒店房间看守佘某某至19日早晨。

  19时7时许,李某带佘某某外出继续办理手续。上午11时许,李某见手续办完,才允许佘某某离开。至此,李某等人限制佘某某人身自由约40小时。

  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日上午,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佘某某1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东宝法院认为,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荆门晚报记者 朱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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