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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2日,文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沙洋县沈集镇雨林村一组,将其向魏某购买的白杨树予以砍伐,后以人民币10421.8元的价格卖给湖北某木业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沈集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向沙洋县森林公安局报案,民警经调查后电话通知文某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文家仙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现场勘验、检尺,被采伐的白杨树有94株,沙洋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林木蓄积计算说明,确定文某伐木蓄积为15.6983立方米。2018年10月30日,文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21.8元。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文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滥伐林木蓄积15.69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12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砍伐林木要慎重,未经批准和核发采伐许可证,滥发林木,可能构成滥发林木罪。(通讯员王小慧)(来源: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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