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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诈骗28万元,退赔未过半就想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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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7: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诈骗28万元,退赔未过半就想获缓刑?

两级法院审理:退赔损失过低,不宜判处缓刑



  合同诈骗28万元,投案后退赔10.8万元,涉案人就能被判缓刑?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因涉案人退赔比例未超过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为此,涉案人面临2年牢狱之灾。

  涉案人吴某今年31岁,沙洋人,原系外地一足浴馆经理。2013年10月,吴某在荆门城区一置业公司捡到一张城区某设施拆除工程图纸后,盘算着用这张图纸骗点钱。随后,吴某伪造了一份与该置业公司签订的《拆除工程合同书》,向一认识的人游说,谎称接到城区一拆除工程,想与其合伙承接该项工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吴某与对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一份《拆除工程合同书》,骗取对方投入工程款13万元。吴某合伙人认为两人没有施工经验,建议将拆除工程转包给他人。吴某便利用伪造的文件骗取另外数人信任,并于2013年12月21日将虚假的拆除工程转包出去,由此吴某又骗得15万元。后来,吴某将骗取的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并逃匿。

  2017年6月29日,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偿还当事人经济损失10.8万元,取得当事人谅解。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今年,吴某被执行逮捕。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拆除工程合同书》,骗取他人资金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吴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且未完全退赔当事人经济损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吴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上诉人吴某仅退赔当事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退赔比例未超过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王义进)(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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