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荆门 活动
查看: 731|回复: 0

[本土资讯] 男子因盗掘古墓葬罪获刑并处罚金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81

回帖

3万

积分

注册时间
2016-10-31
最后登录
2024-9-28
荆币
21898
回帖
81

实名认证微信认证社区元老忠实会员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9-8-21 11: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男子伙同他人盗掘沙洋纪山一处古墓葬,但没盗到什么物品,他的行为会被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该盗掘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涉案人为孟某,今年57岁,荆州人。2017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孟某伙同他人开车前往沙洋县纪山镇一处古墓葬(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山楚墓群·王家庄墓地)进行踩点。他们在确定古墓葬棺椁位置后离开现场,并商定了具体掘墓时间。同年3月6日晚7时许,孟某伙同他人携带塑料桶、电锯、水泵、手套、电线等作案工具,驾车行至纪山镇一水库旁后步行至古墓葬处。盗掘中,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从古墓顶部挖掘盗洞,有人负责将挖出的土拉上来,孟某则负责倒土。次日凌晨1时许,当挖触到墓葬棺椁后,孟某到附近农户家外面的电表盒接上电,其同伙持电锯锯棺木。这时,他们发现有人经过,便仓皇逃离现场。

  案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并于去年12月18日将孟某抓获归案。今年7月2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3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孟某辩护人提出,孟某不是犯罪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不懂盗墓技术,不会探墓,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去帮忙,犯罪情节轻微。孟某在掘墓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

  沙洋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曾因盗掘古墓葬被判过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他有关孟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最终,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孟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律师说法 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罪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孟某等人明知该古墓葬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利令智昏,私自挖掘,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分工明确,对古墓葬进行盗掘,用电锯锯棺木。

  刘军指出,孟某等人行为虽未盗得文物,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因为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盗掘获得相关文物为构成要件,情节轻微只能减轻处罚,而非不构成犯罪。刘军介绍,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等,故一审法院依法对孟某作出判决。(通讯员田峰)(来源:荆门晚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