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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荆门本地交通违法处罚攻略,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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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23: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牙齿和嘴唇那么好,都会出现打架的时候,人走路也会有绊倒的时候。

  何况是开车,路上行驶难免有大意的时候,可能被电子警察拍到了(比如压实线、闯红灯、超速等);可能被交警蜀黍贴了罚单(比如违停);也有可能被交警蜀黍现场查获到了(比如酒驾、超员、超载等)。

  紧接着,车主或者驾驶员可能收到违法提示消息让内心惴惴不安:担心再上路行驶会不会被当场抓获?担心会不会产生滞纳金?担心会不会影响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审验?

  那么,现在开始听交警蜀黍为您一一详解……

  一、公安交警部门查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类

  现场类交通违法行为。

  指的是执勤交警现场核实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及违法行为后开具的罚单,即《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均含民警手写版和警务通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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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否则会产生滞纳金,并可能影响到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审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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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场类交通违法行为。

  指的是被电子监控、民警巡逻拍照、市民拍摄后举报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违法行为自被记录之日起10日内审核通过后会录入违法系统,车主只需在车辆年检前接受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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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类情况,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违法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提出申诉或者在处罚窗口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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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理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5条之规定。

  现场类交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同时受理复议申请。

  非现场类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还可以由车辆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是受理复议申请的仍然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现场和非现场类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可能涉及到五种处罚种类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比如超速就有罚款的,也有罚款还吊销驾驶证的;酒驾可能包含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三种合并处罚的。

  那么,综上所述,按照对应的管辖原则,这五种处罚种类的一种或者多种合并处罚都可以在负责管辖的支队、大队、中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唯一全都管辖的是违法行为发生地。

  三、有便捷的方法吗?哪些必须去窗口办?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目前道路上通行的主要是以蓝牌的小型汽车为主,而且交通违法行为大多是200元(含)以下的罚款,只需手机下载注册“交管12123”APP后即可在家处理违法行为。

  “交管12123”APP上可处理的交通违法:

  1、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或非本人名下已备案的机动车非现场违法行为;

  2、车辆备案前不记分的违法行为,或者备案后产生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记分为6分(含)以下罚款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必须要到窗口处理:

  1、车辆在备案前发生的有记分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2、驾驶证具有撤销、吊销、注销、停止使用、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扣押、扣留、注销可恢复、暂扣、锁定、转出和记满12分情形的;

  3、处以罚款200元以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拘留处罚,或者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理后,驾驶证将记满12分的;

  4、属于重点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及以上的驾驶人)的,不允许处理已备案的非本人机动车非现场违法;

  5、涉及单位车辆、出租车辆、租赁车辆等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6、大型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来源:湖北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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