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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山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儿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女儿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
2012年3月14日,小云(化名,京山人,当时未满9岁)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女方抚养监护,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小孩学业完成,此款需在每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未按时付清,则应每日按所欠数额的1%加罚给女方。”然而双方离婚后,小云父亲并未支付抚养费。其间,小云母亲向小云父亲催促过,但未果。为此,今年5月底小云就自己抚养费问题向京山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此案中,小云父母离婚时约定小云由母亲抚养,她父亲给付抚养费,故其父亲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小云父亲支付小云2012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抚养费42000元及违约金434.35元;另外,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小云抚养费500元直至小云年满十八周岁。(记者秦文 通讯员王义进 范雪莱)(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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