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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车进行渣土运输作业时,应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这不,中心城区一渣土运输车因未携带有效标识被处罚款200元。
近段时间,东宝区城管执法局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打造干净城市建设,从建筑渣土运输源头抓起,严格要求辖区内渣土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渣土运输,由此加大了监管力度和频次。3日19时许,驾驶员曾某驾驶我市某渣土运输公司的一辆渣土运输车在泉口西路一工地进行渣土运输作业,途经泉口西路时,东宝区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车未随车携带城管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面对执法人员的解释,曾某才知自己违反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后东宝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该车辆处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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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运输管理人员对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第23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10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未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的,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通讯员胡盼 杨芸 记者杨涛)(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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