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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欺骗被代理人以谋取利益,换来的是刑事责任。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辛某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辛某受龚某委托,代理龚某胞兄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相关法律事务。2017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同年10月,辛某代领案件赔偿款共计53.9万元。在领取赔偿款后,辛某却告知龚某,赔偿款共计42万元,扣除代理费和各类杂费6万元,后通过银行卡将36万元转账给龚某。龚某向辛某索要判决书时,辛某推辞拖延。其后,辛某伪造判决书,将原判决书上“肇事司机应负赔偿款的80%即42.9万元”改为“60%即31.9万元”。心生怀疑的龚某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原判决书后,方知真相。当龚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辛某投案,向被害人龚某返还了11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侵占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田峰)(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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